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457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46855662,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花苑6幢-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中。
关于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39707.1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