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5民初1325号
申请人:六安市某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仇某。
原告六安市某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市某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某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六安市某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