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财保2816号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309房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7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54290.7元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454290.7元,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54290.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91.4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或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