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财保2589号
申请人: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北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7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财产保全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财产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