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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辖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洗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洗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洗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涂装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师范大学、云南经济管理学院的本部还是分校区,属于施工地不明,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因部分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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