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刘富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1933号
原告:刘富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博。
原告刘富奎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刘富奎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富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富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富奎负担。
审判员  贺菲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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