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601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商务中心XX层XX。
法定代表人:李峰博,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含含
书 记 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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