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5840号
移送人:滑县人民法院法院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52545元。因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移交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捷达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决定,但未实际实施。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19)豫0526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责任,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