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26执5577号
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依法解除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已付159万元的工程款发票;三、驳回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捷达牌汽车(车牌号:豫A×××**),现该车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1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决定但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聂世辉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李志攀
书记员 齐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