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宁某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388号
申请人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CBD金融中心第****。注册号640100200286322。
法定代表人崔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龚艳伟。
被执行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楼**附**
法定代表人龚艳伟。
被执行人郑州金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沈北路消防总队****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松理,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明侠,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龚艳伟,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龚燕燕,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小艳,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回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执恢1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