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899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广场南路南心仪路西。
负责人王春丽,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郑州金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沈北路消防总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陈方博,女,汉族,1986年0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高松理,男,汉族,1971年07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龚艳伟,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div>
法定代表人高松理。
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div>
法定代表人龚艳伟。
被执行人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东、政通路北升龙国际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龚世笋。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州金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陈方博、高松理、龚艳伟、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17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中,该房产暂不处置;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前往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01月18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01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辉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执 行 员 柴红旺
书记员(代)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