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108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松理。 被执行人:高松理,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松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7月31日为434165.76元,2015年7月31日以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13年4月2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被执行人高松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在与高松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6月3日、2020年11月1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为本案债权抵押房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2020年8月14日向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松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