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6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1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机场路××花园地下车库××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44414)的房产一套,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五、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