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A4#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叉口***家具数码城2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S1-B#商业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