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6层338号。
法定代表人:任爱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贯宇,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翔,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27号湖心环路与湖心一路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文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11楼。
负责人:龚玮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5楼508。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芳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关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瓦实业公司)、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老街坊置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总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咨询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保温材料)、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8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瓦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爱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贯宇,上诉人皇甲特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上诉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上诉人老街坊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芳芳,被上诉人绿地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被上诉人建科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被上诉人郑大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瓦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总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老街坊置业赔偿乐瓦实业公司各项损失215万元;3.判令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总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老街坊置业承担评估费14255元、公证费4000元;4.本案上诉费由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总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老街坊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1.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仅就其可以看到的物品损失进行评估,对于未见到的物品未评估,并不能以此认定该物品损失不存在或重复评估。本案发生至评估之间间隔一年多,部分损失物品已经灭失,乐瓦实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已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损失的物品远多于评估的物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物品与乐瓦实业公司请求未评估物品损失系重复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的损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2.乐瓦实业公司在一审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及公证费用”,但一审法院未对评估费及公证费用进行审理,遗漏了上述诉请。
皇甲特卫公司辩称,1.从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我方对本次火灾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2.关于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评估机构已对现场进行了评估,不存在任何没有评估的损失,我方同意评估机构对该现场进行评估的价值,法院对评估酌定缺少发票等证据佐证,该决定我们不予认可。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辩称,1.原审的鉴定报告第九条第四项显示,评估的物品是基于标的物正常使用为前提的,但是实际上这些物品有损毁率,法院按照新的物品去进行评估,金额过高,不应予以认可;2.超出鉴定报告之外的物品酌定损失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以鉴定报告的数额为准。
老街坊置业辩称,评估机构确定的损失价值是按照乐瓦实业公司对事故前的装修状况描述指认等确定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损失价值过高,应当予以酌减,而且原审法院对评估机构未鉴定的部分酌定损失1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改判。
绿地集团辩称,1.本案过火出现问题的外墙保温施工单位不是绿地集团,原审法院未判令绿地集团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绿地集团施工行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施工行为与火灾事故及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乐瓦实业公司诉请的损失不能证明客观存在。
建科咨询公司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乐瓦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科咨询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建科咨询公司的相关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3.乐瓦实业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与建科咨询公司无关,建科咨询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郑大设计院辩称,1.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乐瓦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大设计院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郑大设计院的相关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不存在过错;3.乐瓦实业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与郑大设计院无关,郑大设计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皇甲特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皇甲特卫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除皇甲特卫公司之外的其他当事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有失公允。皇甲特卫公司具有火灾防范的常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一审法院拔高了皇甲特卫公司消防安全防范的预见能力,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18层363房间的空调外机平台之外的东部及下方区域,该部位位于大楼外立面,不属于皇甲特卫公司的管理范围,皇甲特卫公司员工不可能观察到该空调外机平台的全貌,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一审中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皇甲特卫公司设置有消防设备,已尽到了火灾防范的谨慎注意义务,视频显示浓烟滚滚,火势已具备规模,皇甲特卫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盲目救火势必会造成生命危险,一审法院认为皇甲特卫公司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2.乐瓦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过高,一审法院对其采信缺乏事实依据。
乐瓦实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对于皇甲特卫公司在火灾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皇甲特卫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皇甲特卫公司应当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辩称,1.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的房屋使用人,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因为引火源就是他们窗户外面的烟头;2.皇甲特卫公司关于财产损失方面的上诉意见,我们赞同。
老街坊公司辩称,同意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意见。
绿地集团辩称,1.本案过火出现问题的外墙保温施工单位不是绿地集团,原审法院未判令绿地集团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绿地集团施工行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施工行为与火灾事故及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乐瓦实业公司诉请的损失不能证明客观存在。
建科咨询公司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乐瓦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科咨询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建科咨询公司的相关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3.乐瓦实业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与建科咨询公司无关,建科咨询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郑大设计院辩称,不发表意见。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除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外的其他当事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科瑞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正是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及时发现火情,采取正确的灭火及疏散措施才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科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尽到了消防管理责任,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责任比例过低;3.施工单位绿地集团、设计单位郑大设计院、监理单位建科咨询公司、保温材料生产商工大保温材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4.科瑞物业总公司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一审法院认定乐瓦实业公司损失金额过高,部分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乐瓦实业公司辩称,1.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对于火灾的蔓延扩大负有责任,因此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也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一审判决认定科瑞物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皇甲特卫公司辩称,1.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认为皇甲特卫公司承担对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比例过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在火灾当天消防通道的拥堵等以及火灾的起火部位属于科瑞物业管理范围,对于本次火灾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关于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一审判决计算错误以及认定乐瓦实业公司损失过高的上诉意见,我方认可。
老街坊置业辩称,同意皇甲特卫公司的意见。
绿地集团辩称,1.本案过火出现问题的外墙保温施工单位不是绿地集团,原审法院未判令绿地集团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绿地集团施工行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施工行为与火灾事故及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乐瓦实业公司诉请的损失不能证明客观存在。
建科咨询公司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乐瓦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科咨询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建科咨询公司的相关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3.乐瓦实业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与建科咨询公司无关,建科咨询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郑大设计院辩称,不发表意见。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老街坊置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老街坊置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除老街坊置业外的其他当事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该规范并非国家强制性法律性规定,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2.老街坊置业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当时的标准,且通过前期消防设计验收及最终的整体工程消防验收。涉案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及进场检验合格资料,符合当时的行业及国家标准。涉案房屋的消防设计已于2008年通过审核、于2010年消防验收合格。老街坊公司已如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且已对该园区完成交接工作。外墙材料的耐火性等级系对燃烧程度的界定,其仅仅使用在短暂时间内,即使A级在长时间大火下也会燃烧,本案涉及的火灾事故从两点持续到五点多,由于当时地铁施工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从而无法有效救火,长时间的火势持续才导致外墙受损严重,故案涉工程幕墙材料耐火等级并非火灾扩大的因素,不应以此界定老街坊公司与火灾事故存在联系;3.原审判决界定老街坊置业承担责任的比例显然与事实、法律不符合,老街坊置业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原审判决认定乐瓦实业公司损失过高,有失公平;5.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存在矛盾,不具有说服力。涉案房屋老街坊置业虽是开发商,但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及验收等主体均不是老街坊置业,上述各主体共同形成了涉案工程,且最终工程经过了各大主体的验收及消防验收,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均不存在过错,且对于材料供应商也认定没有过错,但却直接认定老街坊置业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遗漏了对重要被告的法律分析,不具有说服力。
乐瓦实业公司辩称,1.老街坊置业作为建筑方,明知涉案大楼采用不符合消防标准的保温材料,仍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并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实施后,未进行整改,因此老街坊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本次火灾的蔓延和扩大,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老街坊公司承担7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一审法院对于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不仅没有过高认定,反而是对乐瓦实业公司的财产损失认定不足。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公司仅对乐瓦实业公司现存可以评估的物品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已经烧毁的无法进行评估的财产,未进行评估。根据乐瓦实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乐瓦实业公司的财产损失远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
皇甲特卫公司辩称,1.关于老街坊置业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意见,同意乐瓦实业公司的答辩意见;2.关于乐瓦实业公司损失过高的上诉意见同意老街坊置业的意见。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辩称,同意皇甲特卫公司的意见。
绿地集团辩称,1.本案过火出现问题的外墙保温施工单位不是绿地集团,原审法院未判令绿地集团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绿地集团施工行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施工行为与火灾事故及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乐瓦实业公司诉请的损失不能证明客观存在。
建科咨询公司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乐瓦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科咨询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建科咨询公司的相关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3.乐瓦实业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与建科咨询公司无关,建科咨询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郑大设计院辩称,不发表意见。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乐瓦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各被告向乐瓦实业公司赔偿损失暂计215万元;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3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该《调查报告》还载明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任爱芹系乐瓦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租赁案外人洪菊琴名下位于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6层317号、318号房屋作为乐瓦实业公司的办公场所,火灾发生后搬离涉案房屋。诉讼过程中,经乐瓦实业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及装修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现场勘查,该机构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郑宏价估【2019】0072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房屋装修损失价值243739元、室内财产损失价值112719元,共计356458元。
该火灾事故受害人昊澜实业另案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昊澜实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7层339-346/354-360号房屋外墙保温材料等级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陕蓝司鉴中心[2019]质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鉴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材料(制品)。
经招投标程序,老街坊置业于2008年8月15日向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外幕墙施工单位,并于2008年10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河南省基本建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涉案项目3号楼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于2009年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实际使用人为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系科瑞物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老街坊置业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建设单位,绿地集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建筑五大主体于2010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设计单位,该项目施工设计图于2007年12月完成,并于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消防审查合格证。建科咨询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外墙保温材料由工大保温材料生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变更名称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皇甲特卫公司在其使用的房间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乐瓦实业公司房屋,致使乐瓦实业公司房屋过火,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举证证明设置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乐瓦实业公司房屋过火,其对乐瓦实业公司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等级为B2级,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五条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的规定,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在明知涉案大楼采用等级为B2级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的情况下,仍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南侧地面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而且道路周边还设置石质隔离墩,致使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灭火,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建筑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当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作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在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绿地集团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0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是由发包人老街坊置业通过招标选定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人,涉案外墙保温工程与绿地集团无关,故绿地集团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大设计院依据当时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建科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工大保温材料根据建设方要求提供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酌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老街坊置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数额。经鉴定,涉案房屋装修损失价值243739元、室内财产损失价值112719元,共计356458元,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乐瓦实业公司主张其已经支出的租金损失15357.37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无法使用房屋而支付的租金损失应当向出租方主张,故对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乐瓦实业公司主张评估机构未评估的部分物品损失,涉案房屋内物品损失价值业经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并确定损失,不得重复主张,但考虑涉案房屋过水、过火情况,亦存在部分物品毁损严重或已经消失,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故酌定该部分损失为100000元,对乐瓦实业公司主张高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56458元,皇甲特卫公司承担损失的10%即45645.8元,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损失的20%即91291.6元,老街坊置业承担损失的70%即319520.6元,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议,判决:一、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5645.8元;二、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1291.6元;三、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19520.6元;四、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05元,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1020元,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乐瓦实业公司向法庭提交损失清单共两本,用以证明:乐瓦实业公司的实际损失远超过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
皇甲特卫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关于证据里边的照片,在一审的时候作为公证书的内容已经提交,我方已经质过证,对此质过证不再质证;2.乐瓦实业公司提交的赔偿清单并不能有效的证明不属于一审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该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特征,不应作为二审当中的证据使用;2.该部分损失的举证目的违反审理程序,未在一审当中作为增加的诉求提出来,二审不应予以审理;3.该份证据涉及到损失的数额问题单方提出了这些照片,没有经过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不应作为损失数额进行认定。
老街坊置业发表质证意见为:同意皇甲特卫公司和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意见。另补充:该物品清单系乐瓦实业公司单方制作,且根据照片内容不能显示物品的价值,不予认可。
绿地集团发表质证意见为:同意老街坊置业的质证意见。
建科咨询公司、郑大设计院均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皇甲特卫公司在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蔓延至乐瓦实业公司房屋,导致乐瓦实业公司房屋过火,其对乐瓦实业公司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未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作为物业管理方,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火灾发生时,起火楼层报警、灭火系统正常,其已尽到了消防管理责任,故科瑞物业对乐瓦实业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提供的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酌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老街坊置业承担70%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乐瓦实业公司主张其各项财产损失为215万元,并称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仅就其可以看到的物品损失进行评估,对于未见到的物品未评估,并不能以此认定该物品损失不存在或重复评估,但乐瓦实业公司举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在鉴定之外的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所得损失数额,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部分物品已毁损灭失的事实、折旧的事实等因素,另行酌定鉴定之外的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乐瓦实业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评估费、公证费的诉请,且就评估费、公证费也未预交对应的诉讼费,二审期间,除乐瓦实业公司同意调解及二审一并审理外,其与到庭的各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二审一并审理,依民事诉讼原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就上述评估费、公证费,乐瓦实业公司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3262元,由上诉人河南乐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146元,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1元,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082元,上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苑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