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

866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866号
原告: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0982031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3827737Y,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生,户籍地泰兴市。
原告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58元,由原告镇江闽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钱立成
书 记 员 桑国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