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财保6号
申请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王场产业园F10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以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保函、保单: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