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3556号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保全费2,025元,由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