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69号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电子产业园商务楼5楼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M2R84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