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69号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电子产业园商务楼5楼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M2R84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