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4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被执行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667181970P,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1号商贸城。
本院在执行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404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