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XX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44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XX礼,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关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60127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05执4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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