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2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7402147614,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杨家新村2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40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水小军,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确认送达地址同现住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豫128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2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不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因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豫12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不承担支付责任,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小军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