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原山西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原山西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丽花,董事局主席。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原山西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