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619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万镇镇××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21070012052277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