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5民初2756号
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069733120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6年1月8日生,住郑州市经开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具体,原告也不能补正,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