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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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903执601号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浙090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394059.2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已冻结的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396068.95元。申请执行人对余款表示放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053元及申请执行费581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