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02民初1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1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车博大道67号(天府国际车博城)3幢1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学习村9组。
原告***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