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728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陕07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660264.7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及一审诉讼费用19742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西安东仪路支行开设的账号3700079819200005064中有存款,本院已对1660264.75元(本金)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遂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予以扣划;另本案执行标的1660264.75元本金自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1月16日,共344天,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应计利息为75357.57元,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对该账户中的资金114101.57元予以冻结(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5357.57元、一审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9742元、执行费19002元,合计114101.57元),并于2019年2月11日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到位的标的款本金1660264.75元、利息75357.57元,合计1735622.14元已全部领取。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得以实现,案件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8执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13日结案。
本案执行费1900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文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