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耿志峰、陕西宏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1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栋,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宏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后将名称变更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丰执字第2548号,执行依据为(2014)丰商初字第0015、0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件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案件审查中,异议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