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8民初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接到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至作出裁定期间,未组织开庭质证,在未让上诉人对《工程承包合同》发表质证意见,也未让双方举证的情况下直接将《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作为认定管辖权依据,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8民初1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国道210西乡至镇巴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路面工程L2标段承包给答辩人施工建设,并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案涉案标的额为1660264.75元,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且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镇巴县区域内,因此,镇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镇巴县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程序合法。管辖权的确定属于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应当开庭质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依程序开展审理前准备工作,经过审查认为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予以驳回,程序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是必须开庭审理,亦可以书面审理,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作出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中同时载明工程地点为“镇巴境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镇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