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余田桥镇光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龚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