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季建文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强

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城

被执行人:张成民,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张成民、王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1、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张成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王翠萍以与被执行人张成民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截止2019年1月18日的利息连带清偿责任,5、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253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号。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如下财产:

1、轮候查封了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东环路588号的房屋(有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临猗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

2、轮候查封了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号的两处房屋(有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临股房权证2010城字第××号、第××号;

3、轮候查封了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西的土地(有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10变)第080号;

4、轮候查封了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号的土地(有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5)字第090号;

5、轮候查封了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号的土地(有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5)字第091号;

6、轮候查封了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县城××××房屋及土地(有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临猗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14变)第0157号,

7、轮候查封了张成民名下的坐落于县城东大街的房屋(有抵押)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号2008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猗国用(1995)字第240105056号。

以上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0日止。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待恢复执行时再作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张亚辉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卫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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