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399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恒索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四十米大道旁审计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568853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索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敏
书 记 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