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5民初43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曾连,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沈素荣,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十一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等二十一人诉被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等二十一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原告***等二十一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二十一人撤回对被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等二十一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