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辖终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公司)、西安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宝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能集团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技术协议由被告西安宝能公司签署,据此全体被告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民事裁定书及原告起诉状载明,总装车间运输线《技术任务书》是机械公司与西安宝能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是原告机械公司与观致西安公司签署,上诉人并非这些合同的相对方,该些合同的管辖条款不能适用于上诉人。其次,本案其他被告观致公司、观致西安公司、西安宝能公司均非上诉人的分公司,上诉人与其他主体各为相互独立的主体,因此也不能以此作为本案管辖依据。最后,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公司对上诉人的起诉不具有约定管辖或专属管辖依据,本案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本案应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 机械公司辩称,机械公司基于履行《设备采购合同》,因观致西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宝能集团公司作为设备项目综合评估确定中标单位对本案货款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观致西安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观致西安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万元;2.判令被告观致西安公司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71620元(自2023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判令被告观致公司、宝能集团公司、西安宝能公司对诉讼请求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机械公司提交证据:2019年10月29日宝能集团公司给机械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确定机械公司为西安宝能公司总装车间输送线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14250万元;我方将以观致西安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与机械公司签订该项目正式合同。提交证据:2019年12月12日观致西安公司(甲方)与机械公司(乙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西安宝能总装车间输送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合同工期详见《技术协议》;本项目合同总金额14250万元;14.1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提交证据:2022年9月28日观致西安公司(甲方)与机械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乙方A3车型总装输送线改造项目产品用于【A3项目】之目的事宜,该合同对货物信息、运输方式及交货、总装输送线改造安装调试、产品验收等进行了约定;13.2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一审原告机械公司的起诉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审查,本案为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为观致西安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故观致西安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管辖对本案其他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一审原告机械公司选择向本案一审被告观致西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后,一审法院依法提级管辖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宝能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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