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22民初1734号

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2113室。

法定代表人:柯荷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昌娥,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

法定代表人:蒋兆高,该社社长。

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庭审中自愿变更):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7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20988.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6367.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21日,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小河头内闸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小河头内闸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并于2017年12月26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8年1月9日,经浙江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审定涉案工程价款为127356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欠款。

另查明,2018年9月,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与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合并调整为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入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7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20988.2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6367.8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张凌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