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22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21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分别为0010004123056918、0010004123056919、0010004123056920、0010004123056921,票面金额均为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三门农商银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维景
审判员俞清华
审判员上官芳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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