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0448号
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熊自力。
被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绪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 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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