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海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显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显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海涛,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xxxxx土地(以下简称xxxxxx)权利人为浦建公司,其将该地块中约2,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案外人上海浦盛泰玛士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盛公司),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若双方无异议,合同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之后,浦盛公司又将其承租地块中约1,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经显公司,同样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若双方无异议,合同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两份租赁合同到期后,浦建公司、经显公司及浦盛公司三方之间未签订任何续租协议,而经显公司继续占用浦建公司的土地不予迁出,浦建公司多次要求其搬离未果,致讼,请求判令经显公司从该地块迁出。
原审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经显公司在相关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经浦建公司同意占用1260号场地,侵犯了浦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浦建公司要求经显公司迁出,法院予以支持。经显公司要求追加浦盛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因经显公司与浦盛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浦盛公司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从上海市xxxxxx场地内迁出。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经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上诉人与案外人浦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涉案土地,2012年6月,浦盛公司告知上诉人将要对上诉人租赁的场地动迁,因租赁合同未到期,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将对上诉人名下不动产进行财产评估,然后进行补偿,目前上诉人与浦盛公司仍在协商过程中,因此,案外人浦盛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到本案诉讼中。原审以租赁合同已到期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要求追加案外人的申请,判决草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侵权,原审判决上诉人迁出,判决明显不公。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浦建公司辩称,涉案土地为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与案外人间的租赁关系已到期。上诉人所述的租赁关系及动迁关系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所述的拆迁问题,被上诉人同意按拆迁评估结论对上诉人进行补偿,对于超过评估范围之外的补偿要求,被上诉人不能同意。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通过与案外人浦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使用涉案土地,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腾清设备、撤离租赁土地。现上诉人与案外人浦盛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上诉人仍继续占用涉案土地,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行使涉案土地之物权,要求上诉人迁出涉案土地,依法有据。至于上诉人与案外人浦盛公司间就涉案土地动迁所产生的争议,可由上诉人与案外人另行协商解决。上诉人要求在本案中追加案外人浦盛公司并对上诉人与案外人间的争议一并处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经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莫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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