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7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公兴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900弄1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天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包天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为与原审被告赔偿一案至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讼。该法院经审理,追加上海浦东新区六团工业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1999)普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保修综合楼工程款892,305元,保修综合楼三楼会议室装饰工程款64,942元,保修综合楼二楼调度室装饰工程款15,406元,保修综合楼拆除工程款125,400元,水电安装工程款176,177元;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保修综合楼临时安全加固工程款13,000元,电话总机迁移费106,000元,搬迁费40,000元;赔偿原审原告房屋质量检测费40,000元;赔偿原审原告房屋场地租赁费158,862.90元,并承担评估费30,822元、受理费18,170元。该判决生效以后,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2月13日自行和解,签定了《还款计划》明确双方确认现存债权债务总额为1,681,084.90元;原审被告在协议签定之日后七天内支付20万元,2001年3月底前支付40万元,6月底前再支付64万元,7月、8月、9月底前付清余额44.108,49万元等内容。遂原审原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款计划》签定后,原审被告先后支付原审原告80.108,49万元,尚欠88万元未结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还款计划》尽管是在(1999)普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赔偿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但它是当事人间设立的一种新的独立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一案再审。故原审原告的诉讼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审被告应支付原审原告88万元。原审原告主张利息损失6,000元,因其并未提供因原审原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依据,故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欠款88万元;(二)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3,870元,原审原告负担60元,原审被告负担13,810元。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对本案系一案再审,被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原判决的生效效力,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上海公兴运输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并非一案再审。且上诉人已履行还款计划书的部分义务,其鉴于相信上诉人能按期还款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和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故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当事人*述等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当事人与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述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并不相同,本案为双方当事人,而后者为三方当事人,本案审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有关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已作判决的内容则是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法律关系,原审认定本案当事人间达成的还款计划书,是一种新的独立合同关系正确,据此,根据民事诉讼相关一案不再理的规定和原理,本案的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尚不属一案不再理。上诉人签订还款计划书后,足以使被上诉人相信上诉人会自觉遵守约定如期还清全部款项,并致被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上诉人按约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无故未再如期还款,显有不当。上诉人上诉提出因被上诉人未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故其不需要再依还款计划书向被上诉人还款,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星
代理审判员吕山聆
书记员邓宏炜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案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监字第14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