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6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孙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凡,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良,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建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西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电建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江苏电建三公司提出的增项部分,与此前的总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项目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江苏电建三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格已经明显有违市场合理价格。华西能源公司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工程全部工程量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仅按照江苏电建三公司的申请对部分工程量进行鉴定,在鉴定前就已经主观地将委托鉴定的项目均认定为新增工程,未考虑华西能源公司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鉴定的意见。最终鉴定报告中并未提及鉴定项目是否为新增工程,且分为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二、江苏电建三公司提供的签证单中,部分无华西能源公司签字盖章,施工量并未得到华西能源公司的认可,且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的单据。华西能源公司已支付了1560余万元的工程款,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理论上最高的合同总价也只有1839万元。华西能源公司认为,我方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已经覆盖全部应付工程款数额,如不能对本案所涉工程全部工程量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根本无法判断江苏电建三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是否与此前总承包合同中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量所重合,也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
江苏电建三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问题。2017年11月20日华西能源公司与江苏电建三公司签订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10MW项目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前期已完成的工程量3MW进行了结算即1030万元,并附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一审判决5、6页认定事实前期场区3MW线路及站内合同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价5352018.12元;前期场区3MW线路及站内签证新增工程量结算合计4948244.72元,同时对后续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7WM[+]场内工程占用林地的1WM),后续拆除费用(场内工程占用林地的1WM)通过附件一、二以列表的方式对工程量和单价予以表明;江苏电建三公司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剩余土建工程量清单和安装工程量清单均发生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且与1030万工程量清单不重复,故不存在华西能源公司所说的新增工程量包含在前期完成工程量1030万当中之说;一审通过庭前质证和调查能够明确区分前期完成1030万工程量及后续土建和安装新增工程量,故无需对整个工程量进行签定;华西能源公司一审提出对整个工程量签定没有事实依据且不具有合法性。二、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应以法院委托的审计结算并结合现场工程量勘验对照前期完成的工程量综合判定。一审中江苏电建三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虽部分无华西能源公司签字盖章,对该部分有争议的工程量,一是鉴定机构鉴定时予以核减(江苏电建三公司申报7073547.92元,核减为5663897.67元),二是法院结合现场勘验再次予以核减,累计核减约290万元,华西能源公司与江苏电建三公司并未对剩余土建和安装约定固定价结算,华西能源公司在上诉状中诉称合同总价1839万元无事实依据,一审认定工程总造价为24319283.84元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华西能源公司已支付15634300元,故仍有8684963.84元未付(不含保证金30万元)。华西能源公司认为已支付工程款覆盖全部应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华西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江苏电建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78625.72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江苏电建三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工程款9716296元,利息以923048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9230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按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以9716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付款之日,按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11月,华西能源公司(发包人)与江苏电建三公司(承包人)签订《山东华章新能源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20MW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相公庄镇顶庄村的山东华章新能源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20MW项目交由承包人施工。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围栏施工、基准点复测、定位放线、场内架空线铁塔基础施工及临时建筑(包括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光伏桩基施工、综合楼建筑工程、35kV开关站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及大门安装、进场及场区道路,SVG、箱变、逆变器等设备基础,旗杆、避雷针基础及安装,电缆沟,给排水,室外零星工程,绿化、基桩检测等;②安装工程:场内铁塔及线路安装、光伏场区、35kV开关站直至第一根出线塔范围内所有设备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光伏支架安装,太阳能组件安装,交直流电缆、光纤、通讯电缆敷设及接线,逆变器、箱变、汇流箱安装,接地变及消弧线圈成套装置、SVG安装,防雷接地施工、35kV开关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安装,室外照明灯;③电气调试:光伏场区、35kV开关站直至第一根出线塔范围内所有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调试、并网调试、试运行,包括配合后台厂家工作以及调度信息对点工作,第三方检测(满足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必须做的实验检测项目)等;④乙供材料采购:除工程量清单明确为甲供外,其余所有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提供;⑤从开工至正式并网期间的所有验收的申请、相关流程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⑥承包人负责所有甲供设备材料卸车、倒运与保管;⑦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3套(一正两副)。但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需要,以书面通知形式(单位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对本合同项下承包内容的调整增减,且承包人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开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具备并网条件日期2016年12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7天。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13124700元。工程款在电站并网发电后3个月内付至已并网容量合同价格的70%;电站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支付至结算价的90%。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10%,自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满1年无质量问题后1个月内付清。
2.上述工程一期结束后,双方经核算认定升压站前期已完工程量、场内铁塔及线路安装、光伏场区已完3MW按双方确认10300000元包干价结算,分合同内和签证增项两部分,具体项目及审核金额为:
前期场区3MW、线路及站内合同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价5352018.12元。
⑴光伏部分审核合价347876元,包含光伏组件110915.20元、光组件支架186080.80元、光伏交流汇流箱21120元、组串式逆变器29760元。
⑵电气系统审核合价312900.40元,包含升压变压器22500元、高低压柜安装4622.40元、接地变及消弧线圈成套装置2407.50元、35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3370.50元、光伏电站二次系统140000元、调度设备140000元。
⑶电缆工程与架空线审核合价295205.15元,包含PV1-F4mm光伏电缆30093.75元、电力电缆13000.50元、ZRC-YJV22-0.6/1kV3x300电力电缆15947.28元、ZRC-YJV22-0.6/1kV3x25电力电缆23119.70元、35kV高压电缆3*150电力电缆8074.76元、40.5kV电缆终端头户内用电缆附件23747.58元、40.5kV电缆终端头户外用电缆附件7915.86元、ZRC-VV-0.6/1kV3*120+1*70动力电缆3129.75元、ZRC-YJV-26/35kV1x630电力电缆7222.50元、ZRC-kVVP2-0.45/0.75控制电缆7615.40元、室外铠装通信电缆6066.90元、室外铠装单模光纤2889元、桥架70700元、电缆保护管(UPVC管直径50mm)11556元、电缆保护管(镀锌钢管直径150mm)62595元、电缆防火封堵1531.17元。
⑷防雷、接地、照明审核合价381700元,包括接地系统225000元、防雷系统37700元、站区照明及通讯(电控楼全部完成,综合楼室内完成,室外未做)119000元。
⑸建筑工程审核合价4014336.56元,包含光伏支架基础315648元、微孔灌注桩钻孔66946元、户外电缆沟54265.05元、逆变器及升压变压器基础26964元、避雷针基础6741元、35kV消弧线圈基础24075元、户外SVG基础24075元、事故油池(净空体积)17400元、综合楼1350238元、35kV开关站1336920元、场平9630元、厂区碎石道路(已扣除碎石面层部分价格)65406.89元、站区素混凝土道路17274.72元,进站道路(3.5m素混凝土)421804.69元、进站道路(6.0m素混凝土)102105.93元、接地系统土方量56335.50元、生活用水(打井)96300元、轴流风机(风量3800m3/h8台)19260元、吸顶式换气扇866.70元、换气扇2080.08元。
前期场区3MW、线路及站内签证新增工程量结算合计4948244.72元。
⑴分部分项工程合同4257579.16元,包括场内道路停工,1#区、2#区、3#区、4#区停工窝工费267742.90元;2016年10月机械、人员进场窝工294488.80元;开关站土石方开挖,场内运输2065550.76元;开关站回填土34110.80元;进场道路增加管涵34299.31元;甲供材料临时堆放用地租用及场外二次倒运353145.10元;光伏区场平及修筑梯田92691.90元;电控楼及综合楼增加基础墙及土石方回填129337.21元;增加开关站室外平台129**.20元;SVG无功补偿装置倒运3300元;电控楼内二期设备预留孔洞钢盖板5749.16元;代购电缆5816元;电缆支架购买及加工,汇流箱、逆变器支架加工、倒运18477.47元;开关站SVG风机口开口164.40元;厨房间、淋浴间装修38666.82元;地埋件二次倒运、微孔灌注桩人工清孔、微孔灌注桩增加混凝土146651.32元;开关站室外基础开挖石方29194.01元;两基塔线路690000元;综合楼水电小安装35220元。
⑵措施项目49549.47元。
⑶规费150749.50元。
⑷税金490366.59元。
3.2017年11月20日,华西能源公司(发包人)与江苏电建三公司(承包人)签订《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10MW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升压站前期已完工程量、场内铁塔及线路安装、光伏场区已完3MW按甲乙双方确认1030万元包干价结算;2、升压站未完成工程量、场内局部平整、场内道路、围栏及6台箱变基础,按原合同组成单价按实结算,组成单价详见附件一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10MW土建剩余工程明细表;3、升压站开挖石方如因环保或政府要求需外运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加税金11%及管理费15%结算;4、后续光伏场区剩余约7MW(包括光伏桩基施工、基桩检测、光伏支架安装,太阳能组件安装,交直流电缆、光纤、通讯电缆敷设及接线,逆变器、箱变、汇流箱安装,防雷接地施工、电气调试)按0.95元/W结算,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二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剩余7MW场区安装明细表,此单价包含甲供材料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卸车及倒运,区域红线范围外的装卸车、转运、堆放征地及看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签证结算;5、后续光伏场区剩余约7MW施工过程中,非征地补偿问题的村民阻工,由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处理,且单笔费用在500元以内,累计费用不超过200000元的由乙方以200000元总价包干,该费用包含在工程款内,施工过程中由乙方直接支付处理,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6、针对场内工程已完成3MW中有1MW左右占用了林业用地,现因项目审批无法通过,需对占用林业用地区域的组件进行拆除恢复原地貌。拆除内容包括:组件、支架、汇流箱、桥架、桥架内电缆回收、箱变及箱变基础、地锚桩切割、拆除材料场内堆放及倒运,拆除单价为0.49元/W(①拆除内容不包括:直埋部分的接地、电缆等,作为一次性废除处理,费用甲方承担;②拆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破损,过程中做到尽量控制破损量,破损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不当拆除造成的材料破损和设备损毁,由乙方负责赔偿;其中组件部分,在拆除、运输等环节,破损数量在六块以内的(含六块)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乙方赔偿;③原地貌恢复因要求暂时无法确定,不在此次协议内,如发生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税金(11%)及管理费15%另行结算。);7、后续工程施工如发生阻工,适用上述第5条。若超过20万,超出费用按:连续3天内(包含3天)停工,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要求,超过3天,则3天以外部分按如下补偿标准结算:人员窝工180元/天;挖机停滞1350元/天/台;人工钻孔机250元/天/台;机械钻孔机1500元/天/台;6.5、25吨汽车吊1200元/天/辆;50吨汽车吊1600元/天/辆;平板车900元/天/辆;装载机400元/天/辆;装卸汽车600元/天/辆;8、材料供应方式同原合同;9、工程款支付:①前期已完工程,双方确认的1030万,在补充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确认价的80%;②后续剩余工程量,每月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③具备并网条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具备并网条件,非乙方原因3个月内没有正式并网的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的质保金,按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一年到期支付(注:质保期计算起点以甲乙双方确认具备并网条件之日起计算);10、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
4.2016年6月7日,江苏电建三公司向华西能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诉讼中,华西能源公司同意退回。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江苏电建三公司已施工完毕,该项目于2018年10月14日并网发电,华西能源公司累计已支付江苏电建三公司工程款15634300元。“补充协议”中所涉后续光伏场区剩余7MW安装计工程款为6650000元,1MW拆除计工程款490000元,1MW拆除后安装计工程款为950000元,以上共计工程款8090000元。另2018年8月28日因雨季造成光伏部分区域发生塌方产生维护费5550.6元,包括挖机一个台班,2200元/台班;配合人工2工日,220元/工日,计440元;拆除一组支架及组件,270W/块×22块×0.49元=2910.6元。因厂区道路未设计排水管道,下雨时路面积水严重,应甲方要求增加道路排水埋管,产生新增工程费用34800元,包括直径1200mm的钢筋砼管9600元(1200元×8节)、直径800mm的钢筋砼管12000元(1000元×12节)、管道运输费用1200元、挖掘机6000元(1500元×4台班)、吊车费3600元(1800元×2台班)、配合人工2400元(240元×10工日)。
5.2021年7月19日,我院委托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2022年2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对山东华章新能源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20MW项目涉案工程事项鉴定造价为5663897.67元,其中: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1733362.34元,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3930535.33元。列为推断性意见的有升压站及设备基础、箱变基础增加的钢梯、钢平台、钢栏杆工程造价为142713.56元;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工程造价为44163.90元;升压站围墙砖柱、砖墙等工程造价为37076.41元;升压站站内二次平整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造价为187127.73元;室外污水排水工程(室外排水管沟、检查井、化粪池)、伸缩门门洞及基础工程工程造价为210294.74元;光伏场区内道路路基以下部分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造价为1723281.49元;光伏场区内碎石道路:已确空坐标的两采道路面层、以及新增三条道路的路基及面层工程造价为227529.62元;给排水系统中污水处理装置工程造价为144450元;电缆桥架及支架工程造价为1213897.88元。列为确定性意见的有水井增加水泵自动控制箱工程造价为3581.87元;SVG变压器安装工程造价为7500元;35KV户外电缆冷缩绝缘套管工程造价为6540元;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送检工程造价为2100元;增加2台5P空调工程造价为26000元;光伏组件运输工程造价为2000元;开关站内增加电缆工程造价为4868.61元;挡鼠板及防火墙板工程造价为2178.85元;二次调试价款金额为499565元;倒运费用、看护费用金额为1006712.01元;人员、机械窝工费用金额为157900元;调试人员多次进场费用金额为7126元;升压站增加的通信光缆及其他、消防柜移位工程造价为7290元。江苏电建三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00元。另江苏电建三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全保险费19500元。
争议事实及一审法院认定:
1.江苏电建三公司所施工10MW土建剩余工程。
根据“补充协议”附件一章丘相公庄60MW光伏电站一期10MW土建剩余工程明细表,江苏电建三公司应施工项目及综合单价为:
⑴火灾报警系统1项,单价77040元。
⑵消防器材。
①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410具,单价57.78元;
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52具,单价77.04元;
③防毒面具6个,单价250.38元。
⑶站区照明及通讯1项,单价170000元(前期仅室外未做,占比30%)。
⑷逆变器及升压变压器基础20项,单价6741元(10MW中剩余6台未做)。
⑸房屋建筑工程。
①停车位4个66平方米,单价196.79元;
②旗杆3套,单价12037.50元;
③旗杆基础9平方米,单价6400元。
⑹厂区辅助工程。
①场平1项,单价48150元(10MW中剩余7MW未做,占比30%);
②厂区碎石道路12752平方米(4.0m砂石路面),单价29.63元(复核工程量为5560平方米,前期仅结算基层费用,单价为11.56元/平方米,后续层面完工,按其合同单价补差);
③站区素混凝土道路450平方米(4.0m素混凝土),单价148.15元;
④进站道路5866平方米(3.5m素混凝土,局部回车场地4米宽),单价148.15元(复核工程量分别为212平方米、5176.5平方米,前期仅结算基层费用,单价为81.48元/平方米,后续层面完工,按其合同单价补差);
⑤进站道路525平方米(6.0m素混凝土),单价163.71元(复核工程量为1134平方米,前期仅结算基层费用,单价为90.04元/平方米,后续层面完工,按其合同单价补差);
⑥厂区大门1项,单价28408.50元;
⑦站区绿化200平方米,单价57.78元;
⑧硬化地面800平方米,单价141.98元;
⑨站区围栏5468米(H=1.9m,高速公路用浸塑围栏,包含基础),单价115.56元;
=10\*GB3⑩35kV开关站围栏228米,单价337.05元。
⑺给排水系统。
①污水处理装置1项,单价144450元;
②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1套,单价24075元。
⑻轴流风机4台,单价14445元。
上述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与上述明细表比较,原告主张实际施工工程款为1115077元,其中与约定一致的项目:火灾报警系统77040元、站区照明及通讯51000元、旗杆36112.50元、厂区大门28408.5元、污水处理装置144450元、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24075元;实际施工量变化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418具计1040元、新增灭火器箱9只计495元、新增沙箱(1M3)2只计1600元、新增消防铲10把计350元、新增消防桶10只计200元、逆变器及升压变压器基础7项计47187元(剩余6台未做加拆改1台)、旗杆基础10.08平方米计64512元、场平计16852.5元(原10MW中剩余7MW占比30%,后拆除改造1MW占比5%)、厂区碎石道路102276.20元(18.07元×5660米,前期复核工程量为5660M2,仅结算基层费用,单价为11.56元/M2,后续面层完工,按其合同单价补差)、厂区碎石道路125256.54元(29.63元×4227.25米,后期增加工作量:9887.25m2-5660m2=4227.25m2)、硬化地面1645.05平方米计233565.23元、35kV开关站围栏133.8米计45097.29元、轴流风机8台1155**元;实际未施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5、防毒面具、停车位、站区围栏、站区素混凝土道路、进站道路、站区绿化。
被告有异议的为沙箱就1个,消防铲和消防桶各5个;站区照明及通讯工程量认可但不认可价格;逆变器及升压变压器基础认可7项包含在7MW里不应该单算;旗杆数量对不认可价格;对厂区大门价格不认可;站区围栏没干,给排水系统未干;对暖通轴流风机数量认可不认可价格;对厂区碎石道路认为前期结算款包含除面层以外的估算部分道路的全部工程费用,部分厂区道路未按图纸要求施工,且总的工程量未确认。
经一审法院审查,原告主张的10MW土建剩余工程,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且有对应单价,均未包含在7MW安装工程中,应予单独结算。关于站区围栏经现场勘验已经施工,而给排水系统属隐蔽工程,且为合同内工程,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沙箱,消防铲和消防桶,属新增项目,故以被告的自认数量为准。关于厂区碎石道路,已确定坐标的两条道路面层工程量,已由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应予采信;对于新增道路的基层和面层价款,涉及新增三条道路的基层及面层工程量,该项工程联系单二(18)ZQGF--001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17)、(19)—(23)原告仅签字未盖章、被告未签字未盖章,但原告提供了新增三条道路的具体数据,前期仅结算了原两条道路的基层工程,被告无相反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应予采信,但厂区新增碎石道路工程款按鉴定报告确定为125253.42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施工10MW土建剩余工程款总计为1113999.64元。
2.鉴定报告中列为推断性意见工程的认定。
⑴升压站及设备基础、箱变基础增加的钢梯、钢平台、钢栏杆工程造价为142713.56元。该项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5)原被告双方均未盖章、未签字,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及质证笔录,双方对该事项存有争议,被告认为已结算,包含在1030万元内,原告未按照图纸施工,为施工方便发生的该项施工内容;原告认为增加的钢梯、钢平台、钢栏杆招标图纸未包含,为后期增加,应单独计算费用。
经审查,在已结算1030万的新增签证工作量中,表述为增加开关站室外平台129**.20元,经现场勘验,原告在后期实际施工增加的钢梯、钢平台、钢栏杆工程,前期签证单并未包含,且施工发生在前期结算之后,应认定为新增工程,并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⑵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工程造价为44163.90元。该项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8)(9)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被告工作人员签署意见为“此工程量为前期已完成项目,请费控部门核算前期是否已经结算完成”。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及质证笔录,双方对该事项存有争议。被告意见为此工程量为前期已完成项目,认可工程量实际发生,但工程造价已包含在1030万元以内,不能重复计算。原告认为其提供的鉴定资料室外设备基础施工图(图号:T0501-01):室外基础平面布置图可以看出“事故油池”与“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是布置在升压站围墙内不同区域的两个不同构筑物;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等又是分布在SVG变压器四周的配套油坑及基础,其中:SVG变压器油池指的是SVG变压器四周5280MM*5380MM围堰且内需填铺鹅卵石的油坑(注:通过图号:T0501-02中平面、剖面图及本张图纸说明可看出),前期1030万元费用中仅计取了“事故油池”价款,并未计取“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价款。
经审查,SVG变压器为变配电设备基础工程,在工程招标清单中仅体现为“户外SVG基础,1项计24075元”,在已结算1030万的工程中,结算项目为“户外SVG基础24075元,增项事故油池(净空体积)17400元”,现原告主张的此项工程已实际施工,且经核对也未包含在之前的结算工程量中,应认定为新增工程,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⑶升压站围墙砖柱、砖墙等工程造价为37076.41元。该项工程联系单二(11)、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10)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及质证笔录,双方对该事项存有争议。
经审查,该项工程实际为10MW土建剩余工程中站区35kV开关站围栏(228米,单价337.05元,铁艺围栏,H=1.9m,包含基础)工程的部分变更增加,由单纯的铁艺围栏变更为砖柱、砖墙加铁艺围栏,其中铁艺围栏的工程款已在土建剩余工程中计算(35kV开关站围栏133.8米计45097.29元),根据工程签证和现场勘验,原告施工中根据被告提交的变更图纸增加了砖柱、砖墙,该工程实际发生,且有相应的工程鉴定价格,应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⑷升压站站内二次平整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造价为187127.73元。该项工程联系单二(13)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工程量现场签证单(12)、(14)—(16)原被告双方均未盖章、未签字,根据现场勘查,原告表达前期结算仅按结算时现场标高计算,该标高未达到设计标高,复工时,在此基础按设计要求进行二次场平,二次场平平整达到设计标高;被告认为前期结算价款已包含全部场地平整费用。
经审查,该项工程前期施工有经双方认可的现场标高,并明确约定需二次场平工作,经勘验原告也已经施工完毕并提供了相应的施工量数据,现被告仅以前期结算已包含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该项工程应认定为新增工程,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⑸室外污水排水工程(室外排水管沟、检查井、化粪池)、伸缩门门洞及基础工程造价为210294.74元。该项工程联系单二(13)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12)原被告双方均未盖章、未签字。被告主张室外污水排水工程包含在补充协议土建工程的污水处理装置中,伸缩门门洞及基础工程包含在补充协议土建工程的厂区大门中。原告认为根据开关站平面布置图(图号:Z0102-01)建构筑物一览表中序号4污水处理装置(尺寸:3.5M*1.7M)及其平面布置位置,以及污水处理装置系统图等可以看出,污水处理装置是一个独立装置并不包含“室外污水排水工程(室外排水管沟、检查井、化粪池)。
经审查,根据工程联系单二(13)(编号:ZQGF--004),原告载明上述工程按图纸据实结算计算,被告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字盖章认可。现被告虽认为包含在土建工程中,与其签字盖章的签证单不符,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该项工程应认定为新增工程,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⑹光伏场区内道路路基以下部分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造价为1723281.49元。该项工程联系单二(18)ZQGF--001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17)、(19)—(23)原告仅签字未盖章、被告未签字未盖章。根据现场勘查,原告表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包含道路基层和面层,不包含路床土石方工程,前期结算款仅包含部分道路基层费用,不包含道路、土石方及面层费用;被告认为前期结算款包含除面层以外的估算部分道路的全部工程费用,部分场区道路未按图纸要求施工,且总的工程量未确认。
经审查,原招标清单特征描述的工作内容中未包括道路土石开挖内容,但通过工程联系单二(18)ZQGF--001中也明确了由施工区域地势较陡,施工图暂未设计,需根据施工需要修复完后,反提交设计院,再补竣工图,另现场勘验及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片,也体现了厂区碎石道路的施工现状,故原告主张给付光伏场区内道路路基以下部分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造价,应予采信,但综合现场勘验情况及对应施工图片,道路可借助山势施工,并非全部陡峭路面,且土石方也可部分直接铺垫路面无需全部外运,故一审法院酌定按鉴定工程造价的70%予以支持,即为1206297.04元。
⑺电缆桥架及支架工程造价为1213897.88元。该项工程联系单二(31)HXZQ-D01-JS-019、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二(30)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签字,被告意见为情况属实,根据现场勘验,被告认为该部分费用在总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及价款中已经包含,原告认为应该单独计算。
经审查,根据被告签字认可的工程联系单,明确意见情况属实,且之前结算的工程款中未包含,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该项工程应认定为新增工程,计入后期工程总价款。
3.原告主张补充协议关于1MW拆除工程中,仅包含拆除材料的场内堆放及倒运,未包含组件打包、打包材料采购及制安,未包含拆除材料、设备、打包组件运至指定场地集中堆放的转运费用、看管费用及二次转运至新场区的费用,故主张此项工程款141270元(看管费用及二次转运至新场所费用随后续7MW或8MW甲供材看管及倒运一起另行签证),包括打包材料采购及制安费用23270元(130元×179组)、组件打包人工费用1440元(180元×8工日)、汽车吊(25吨)43200元(1800元×24台班)、装载机(3M3)18000元(1500元×12台班)、组件及支架转运配合人工21600元(180元×120工日)、载重汽车(10吨)2800元(1400×2台班)、载重汽车(3吨)1800元(900元×2台班)、装载机(3M3)3000元(1500元×2台班)、电气材料及设备转运配合人工7200元(180元×40工日)、带式挖掘机(1.5M3)16800元(2800元×6台班)、拆除时修建临时便道配合人工2160元(180元×12工日)。被告工作人员于2017年12月17日对该签证注明“关于你方提及拆除工作中未包含组件打包、打包材料采购及制安等事项,补充协议中未填写此类工作,具体还需双方签订协议的商务人员进行沟通是否当时签订包含此类工作,具体产生的金额费用我司造价部门会进行计算”。诉讼中,被告认为已经包含在前期包干范围内,不应作为新增工作量。
经审查,双方补充协议对拆除内容包括:组件、支架、汇流箱、桥架、桥架内电缆回收、箱变及箱变基础、地锚桩切割、拆除材料场内堆放及倒运,拆除单价为0.49元/W(①拆除内容不包括:直埋部分的接地、电缆等,作为一次性废除处理,费用甲方承担;②拆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破损,过程中做到尽量控制破损量,破损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不当拆除造成的材料破损和设备损毁,由乙方负责赔偿;其中组件部分,在拆除、运输等环节,破损数量在六块以内的(含六块)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乙方赔偿;③原地貌恢复因要求暂时无法确定,不在此次协议内,如发生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税金11%及管理费15%另行结算。),综上可以看出,该项工程核心为拆除和运输,关于原告主张的组件打包、打包材料采购及制安,拆除材料、设备、打包组件运至指定场地集中堆放的转运,均系上述核心工作的具体组成部分,现被告亦不认可为新增工作量,故原告主张该项工程为新增工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建三公司与华西能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诉争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根据工程施工条件及现状合意改变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采取按工程量据实计价结算,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一步确认。现江苏电建三公司已完成诉争建筑工程,华西能源公司理应依约支付对应价款,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核,江苏电建三公司施工总工程款为10300000元(前期结算)+8090000元(8MW安装+1MW拆除)+5550.6元(塌方维护费)+34800元(道路排水埋管)+1113999.64元(10MW土建剩余工程款)+1733362.34元(鉴定报告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142713.56元(升压站及设备基础、箱变基础增加的钢梯、钢平台、钢栏杆工程款)+44163.90元(SVG变压器油池及围栏、支架基础及隔离开关基础工程款)+37076.41元(升压站围墙砖柱、砖墙等工程款)+187127.73元(升压站站内二次平整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款)+210294.74元(室外污水排水工程、伸缩门门洞及基础工程款)+1206297.04元(光伏场区内道路路基以下部分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款)+1213897.88元(电缆桥架及支架工程款),合计24319283.84元,扣减已支付的1563430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8684983.84元。另双方认可应退回江苏电建三公司保证金3000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故江苏电建三公司的利息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本金数额以一审法院认定为准,起算时间以其主张为准。具体利息计算为以7469019.65元(8684983.84元-24319283.84元×5%)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68498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鉴定费140000元,已由江苏电建三公司预缴,系查明工程价款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酌定由各方负担70000元,华西能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于江苏电建三公司。江苏电建三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全保险费19500元,系为案件诉讼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酌定由华西能源公司负担13650元。综上,判决:一、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84983.84元;二、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746901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68498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四、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70000元;五、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36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15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2元,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9213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认定的工程造价是否正确。涉案总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方法为固定总价,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期已完工工程量、场内铁塔及线路安装、光伏厂区已完3MW按双方确认1030万元包干价结算,其他后续未完工程按照协议约定价款据实结算,并附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故双方均应按照上述补充约定内容予以履行。补充协议签订后,江苏电建三公司继续进行了施工,但双方对于后续新增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因双方对前期工程造价已经结算,仅对后续新增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鉴于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争议造价部分进行审计,符合法律规定。华西能源公司主张本案应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一审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签证、联系单、现场勘验笔录、质证笔录及其他证据,对双方争议造价逐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最终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4319283.8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华西能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造价存在重复计算、部分工程量未经签证确认,该主张与现已查明的事实并不相符,亦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西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1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高希亮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