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辖54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2月25日出生,现住沽源县。
被告: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北街***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认为由于该案是因沽源县修建章程高速公路引起,且原告等人对坚定评估过程和结果均有异议,认为沽源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偏向本地政府,认为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失公正。为不影响案件公正顺利审理,故向本院提起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件原告**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认为由于该案是因沽源县修建章程高速公路引起,且原告等人对坚定评估过程和结果均有异议,认为沽源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偏向本地政府,认为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失公正。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