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4044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8层半。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百合园社区天山路**华富锦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唐书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