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4044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8层半。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百合园社区天山路**华富锦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唐书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