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鑫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财保22号
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13684R(1-1)。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二区7栋13号。
法定代表人:孙祥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阜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17×××00)。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34030020000054)作为担保。2020年7月28日蚌埠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已受理,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17×××00)。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兴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宣洪瑞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