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7520号
申请人:潍坊市明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杨家岭村东,组织机构代码91370782MA3PFYM85E。
被申请人: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组织机构代码91150102096902470C。
申请人潍坊市明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跃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