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82民初623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6日生,住霍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男,霍州市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州市供热中心,住所地:霍州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韦国亮,经理。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付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黎斌,女,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3日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诉被告霍州市供热中心、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州市供热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6020元。2、判令三被告按应付工资16020元为基数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霍州市供热中心三供一业工程。被告***负责安排原告及二十多名工人施工,双方约定好报酬后就投入工作。经与被告***核算,各被告应向所有工人支付365070元工资,但却支付了210000元。2020年3月疫情稳定后复工一个月,工友们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拖欠工资遭拒,被迫停工。通过与***核算,2020年的工资共计58000元。原告找到霍州市信访局、霍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被告支付了90000元工资,现欠原告16020元工资未付。2021年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故提起诉讼。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2、王艳龙签字的工作量清单复印件;3、仲裁裁决书一份;4、孟庆友银行转账记录二份及工资收条三份;4、孟庆友的微信聊天记录;5、孟庆友制作的工资表一份。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起诉之前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但裁决书中并没有明确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三被告是不同的主体,之间没有法律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告霍州市供热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霍州市供热中心、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三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庭审时,原告的工友孟庆友称,卫中华找到其说改造暖气主管道,每一米多少钱的价款经卫中华和老板李东同意,由其组织工人,工资是由李东安排会计给其转账。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卫中华和李东身份信息,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原告又无法提供,致使本案无法理清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原告与孟庆友、卫中华、李东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荀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