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152号
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老广场打井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9MA6YHM503K。
经营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01日出生,住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与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洛川县洛塬水利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