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2202号
原告:****五金日杂店。住所地:***范区常乐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3MA6TJBDY9P。
经营者:***,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2-20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金日杂店与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金日杂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