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8执恢6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6)闽08执124号】中,执行依据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荣建建设工程集团(后改名为现有名称)工程款7925429.8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035元,执行费72959.83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但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闽08执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下坑南山(房屋产权证号为: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1)A2xx9、(2011)A2xx0、(2011)A25xx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已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申请执行人负责施工的酒店整体项目,向我院申请暂不予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主要财产为永定南山大酒店在建工程项目,经本院组织评估、拍卖,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同时,鉴于该项目的部分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其整体项目不符合交付条件,亦不宜继续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告知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申请执行书,本院经审查同意予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闽08执恢66号。经摇号确定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下坑南山(房屋产权证号为: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1)A2xx9、(2011)A2xx0、(2011)A25xx的土地使用权,又称“永定南山大酒店项目”进行了评估。鉴于该项目属于永定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永定区旅游产业发展而核准建设的重大项目,本院就该南山大酒店及配套在建工程项目和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设置限制条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函了解,永定区人民政府予以函复。依据评估报告和用地区政府的函复,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起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通过全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除上述已查封的房产、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对上述涉执财产进行了续行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相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实施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的工程款7925429.81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6035元,执行费67027元,均未得到受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魏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