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赖志超与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03民初594号
原告赖志超与被告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荣建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志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成、被告建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新、郑某营、被告恒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邱承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原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赖志超签订《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将前述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给赖志超承包施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从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荣顺公司将合同项目转让给赖志超承包施工,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性质仍然是转包关系,协议双方没有隶属关系,荣建公司辩解协议书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如讼争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执行,给付前提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但赖志超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清单表内计价金额与项目结算价不相符;赖志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范围之外另有项目经转包人同意转包给其施工,也未通过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赖志超另有工程量发生的情况下,将涉案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不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游泳池等工程项目列入承包转包合同范围进行结算;零星工程的签证单不规范,没有经有关人员的签字,仅仅盖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公章,且没有填写盖章日期,不在同一天发生的工程量而在同一天制作签证单,其中二张签证单分别在工程报送结算及结算经确认后制作的,一张签证单签证时间与发生工程量的时间颠倒;再综合分析恒信公司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赖志超提供的2012年05月25日编号003工程签证单、2013年04月25日编号002工程签证单,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是2013年4月30日签订,经现场安装2013年5月10日后才能开始使用,从赖志超提供的2#楼《竣工结算报送总价》中“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序号第29项列表:施工电梯使用费,使用天数为120天,为此可以确认施工升降机租赁使用期间要至2013年9月10日之后,工程施工的截止时间也应当是在2013年9月10日之后,而涉案的结算材料于2013年1月15日之前就已制作完成向发包人报送,同年5月10日经发包人盖章确认,显然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此外,向发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仍使用荣建公司名称变更前即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且在《竣工结算报送总价》上承包人名称与加盖的印章不一致,不合情理;综上,荣建公司及恒信公司对赖志超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产生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本院不予采纳,为此赖志超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合同纠纷,赖志超行使的是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荣建公司和恒信公司辩解赖志超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机关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由龙岩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某婷构成,其中股东李某婷系赖志超的嫂嫂;2013年6月1日,龙岩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某婷作为转让方(甲方)与阴某坤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甲方将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际持有的“永定南山大酒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物业全部转让给乙方;同年6月14日,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阴某坤和邱某辉,2014年8月22日,该公司股东又变更为官某伟和阴某坤,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龙岩市永定区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现股东为官某伟、张某琴等人。 2012年9月27日,原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又变更为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原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及发包人)与原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将“南山大酒店2、3、4、5#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南山大酒店2、3、4、5#楼;地点:永定;地点镇南山公园;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施工期间提供的图纸及设计变更等);工程承包范围: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水电安装工程(2、3、4#楼二装内容除外)、智能化工程预埋、通风空调工程预埋、5#楼装饰工程等;不含幕墙工程、消防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二次装修装饰工程;具体划分以施工图或双方签证为准;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日期为准;合同日期:9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约1,700万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还约定:发包方指派蔡友忠等四人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发包方进行工作协调,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及安全进行监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工期洽谈、工程进度款审批与拨付等有关手续,履行施工合同,涉及经济类签证应有蔡友忠及其他代表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图纸及内业资料并向监理及发包人书面申请;工程量按实结算,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签证,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时按实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使用的塔吊设备、施工电梯的使用天数由监理、发包人签证确认;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1)本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智能化和通风空调预埋工程由承包人分包给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分包合同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2)幕墙工程、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其它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2012年4月9日(赖志超的嫂嫂李某婷为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期间),赖志超(乙方)与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又签订《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一份(赖志超认为系内部合同),甲方将“南山大酒店2、3、4、5#楼工程”交由赖志超具体负责施工。协议目的是为了确保甲方与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能够有效实施,根据甲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合同价款等工程概况内容上述合同内容一致。协议约定:乙方自负盈亏并承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一切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及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税费及各种规费;甲方委派郑某营、张某为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乙方必须配合其工作,确保顺利的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以维护甲方的良好信誉。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如乙方未经过甲方指定帐户的所有款项,甲方均不承认。甲方按业主转入指定账户的价款预留1%的质量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退回;本工程竣工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出具竣工报告,使工程能够完整地交付使用;乙方正确适当行使公司委托代理的权限,维护公司的名誉、利益,不得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行为发生,否则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赖志超级进驻场地组织施工,施工期间,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已向赖志超支付工程款260万元。但赖志超未按《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全面完成所有的工程项目。 赖志超以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编制、同月23日报送、同年5月10日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的《竣工工程总结算汇表》、6个单项目《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及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综合单价分析表等资料,结算造价为1123.7189万元的结算材料为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扣除已支付工程款260万元,要求荣建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63.718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恒信公司在欠付荣建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前述债务向其承担连带责任,其对“南山大酒店2、3、4、5#楼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赖志超提供的结算材料查明:(1)2#康体楼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结算价5,450,605元,结算清单共15页,其中有五页内容重复,四页内容空白,清单所列金额为2,312,783.34元,结算价比清单所列金额多出3,137,821.66元。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第29项施工电梯使用费,合价:77,510.40元,使用天数为120天。 (2)3#楼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结算价1,378,596元,结算清单共13页,其中有五页内容重复,三页内容空白,清单所列金额为510,771.74元。结算价比清单所列金额多出867,824.26元。 (3)5#楼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结算价32,380元。结算清单共10页,其中有二页内容重复,五页内容空白,清单金额合计是:6,203元。结算价比清单所列金额多出26,177元。 (4)酒店入口平台、游泳池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结算价3,386,472元,结算清单为总造价汇表及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各一页。 (5)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结算价820,080元,结算清单共8页。 (6)南山大酒店2#、3#、5#、入口平台、游泳池零星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金额169,065元。清单共11页,均为2#、3#、5#楼的工程签证单,其中2012年5月25日制作的编号为003号签证单所签证的内容发生在2013年3月13日以后的情形。编号为002号签证单是2013年4月25日制作的,编号为004号签证单是2013年5月25日制作的(工程报送结算及结算经确认后的时间)。10张工程签证单均没有发包方、施工方及监理等有关人员的签字,仅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盖章,也没有证明盖章日期。 (7)以上6项《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的第一页页面均为发包人:永定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龙岩荣顺工程有限公司,但加盖的公章为“龙岩市荣顺工程有限公司”。
驳回赖志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450.10元,由赖志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庆 福 人民陪审员 胡 添 成 人民陪审员 赖 利 祥
书 记 员 李娇(代)